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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政策再延长 跨境电商注入强心剂

  过渡政策再延长 跨境电商注入强心剂

  新京报讯 (记者杨砺)在消费升级需求强劲,国家鼓励扩大进口的背景下,跨境电商迎来一大波重大利好。

  11月22日,商务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接下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印发跨境电商过渡期后的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前一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等。

  11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会议还决定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同时,还将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据记者了解,这是跨境电商进口监管过渡政策的第三次延长。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这一政策被业内称为“4·8新政”。

  “4·8新政”的核心包括调整关税、正面清单、通关单三项内容,即在税收上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通关时参照进口商品正面清单,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等要求。

  不过,这一政策在201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延缓一年执行。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在此之前,按照新政之前的模式进行监管。

  如今,在经过两年过渡期后,“4·8新政”再度延缓,这打消了部分企业的担忧。

  业内有声音认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是进博会之后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又一针强心剂,跨境电商从试点逐渐进入了稳定期。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延续并扩大适用范围

  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 解读

  按“个人物品”监管降低进口壁垒

  此次会议决定继续延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实际上,商务部在此前的例行会议及进博会期间的表态上,已经明确说明了“继续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一位资深跨境进口贸易人士介绍,一般贸易进口需要诸多手续备案,流程比较繁琐,操作周期可能长达两三个月甚至半年,同时不少商品的进口受到限制。新政明确了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定性,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监管模式予以区分,在进口的便捷程度方面远高于后者。

  跨境电商洋码头CEO曾碧波称,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交易属性为个人自用购买,以物品的监管降低了传统进口贸易一些环节上的壁垒。“今后将有更多的海外优质商品可以便捷地通过跨境电商进入到消费者手中”。

  11月7日,在首届进博会期间举行的“电商进口促进消费升级”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明年将继续“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我们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按照‘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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